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军人伤亡保险金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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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亡保险金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军人伤亡保险金的详细规定

《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则》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第四条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

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

扩展资料:

军人死亡保险金计发标准:

对于因战、因公牺牲的军人,现行的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为按照职工工亡补助金的1.2倍确定,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定期公布。

还有一项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对于一般岗位上死亡的军人,被批准为烈士或确定为因公牺牲,给予死亡附加保险金30万元。

对于岗位风险较大的特殊岗位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会增加,最高为100万元。

病故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标准为10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

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表

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具体规定为:

(1)军人伤亡保险给付月标准为1200元(本标准从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仍按850元执行)。

(2)军人死亡,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伤残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本人。

(3)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审批程序,由伤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残情评定或死亡性质认定材料,逐级审核上报至军区、军兵种联勤(后勤)部财务部审批。

(4)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由伤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保险给付金额,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发放表》,办理一次性支付。、

(5)军内调动,不转移个人缴纳的伤亡保险费。

(6)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未曾领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

(7)本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伤亡的,不发给伤亡保险金)第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给付金额,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人为计算单位。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根据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

(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

第十七条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

(二)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

(三)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

第十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未曾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利率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

按照新制度规定,烈士保险金由原来的8.64万元提高到60万元;因公牺牲保险金由原来的5.76万元,提高到30万元;1级至10级残疾保险金从5.04万元至0.48万元,提高到14.5万元至1.75万元不等。同时,增加了现役军人病故保险,现役军人因免责以外情形病故的,给予5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这次调整改革军人伤亡保险制度,通过军人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大幅提高军人伤亡补偿水平,是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军队政策制度改革的实际步骤,充分体现了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广大官兵的关心爱护,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激发广大官兵战斗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院将根据总部要求,贯彻落实好军人伤亡保险各项政策制度。